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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完善农村贫困人口基本医疗保障政策 大病

文章出处:澳门金沙 人气:发表时间:2019-06-10

  记者7月24日获悉,市政府办日前公布《关于完善农村贫困人口基本医疗保障有关政策的通知》,公布了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以下简称“农村贫困人口”)住院医疗费用个人实际报销标准,大病、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个人实际报销标准等相关政策。确保农村贫困人口住院医疗费用个人实际报销比例提高到90%左右,大病、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个人实际报销比例提高到80%左右,年度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用控制在5000元以内,实现农村贫困人口基本医疗有保障。

  财政补贴个人参保费用

  农村贫困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所在县(市、区)级财政在保持现有补贴额度不降低的基础上予以保障,确保将其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对特困供养人员、孤儿、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和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中经核定的特困家庭夫妻及其伤残子女,其参加居民医保所需个人缴费资金给予全额补贴。

  调整住院起付标准

  对农村贫困人口中属于特困供养人员、孤儿、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和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中经核定的特困家庭夫妻及其伤残子女,取消住院起付线。其他农村贫困人口县域内起付线标准在城乡居民住院起付线标准基础上减半,即一级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为100元,二级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为250元,三级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为500元;在同一年度内住院2次及以上的,从第2次住院开始,起付标准再减半。

  提高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

  农村贫困人口在县域内住院治疗的,基本医保(不含大病保险)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一级医疗机构不低于90%,二级医疗机构不低于80%,三级医疗机构不低于70%。

  降低大病保险起付标准

  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保险起付标准降至5000元。一个保险年度内,农村贫困人口多次住院只扣除一次大病保险起付标准金额。

  大病保险最高可报销80%

  符合大病保险保障范围的个人负担累计金额,在起付标准以上至3万元(含)以下部分报销60%,3万元以上至10万元(含)以下部分报销70%,10万元以上部分报销80%。

  提高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

  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不低于35万元。

  加强重特大疾病与大病保险的衔接,对农村贫困人口住院治疗年度累计自负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实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经大病保险报销赔付后,按照3万元(含)以下不低于50%,3万元以上不低于60%救助,原则上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应不低于8万元。具体救助标准由县(市、区)政府确定。

  对农村贫困人口中患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或治疗,导致自负医疗费用较高的对象,按照每人每年500—1000元的标准给予定额门诊救助。对患慢性病需要长期治疗且符合特殊门诊慢性病的重症患者,扣除基本医保报销费用后,可参照住院救助标准予以救助。

  坚持倡导县域内诊疗

  农村贫困人口县域内就诊享受“四位一体”(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补充医疗保险)医疗保障待遇,县域外就诊的医疗费用按现行城乡居民医保政策予以报销。

  农村贫困人口到县域外就诊,须按《宜昌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宜府办发〔2017〕31号)规定办理转诊手续,转诊至宜昌市范围内的三级医疗机构,按现行城乡居民医保政策予以报销后,符合条件的纳入医疗救助,未达到农村贫困人口待遇水平的,由补充医疗保险(或兜底保障资金)补齐待遇。

  实施先诊疗后付费制度

  农村贫困人口在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持社会保障卡、有效身份证件和扶贫部门出具的贫困证明(新识别而未及时录入信息系统的贫困人口)办理入院手续,并签订先诊疗后付费协议,入院时只需交纳基本医保住院起付标准费用,无需缴纳住院押金。

  宜昌市及各县(市、区)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民政救助资金次月10日前由同级人社、民政部门按时审核,并在当月25日前及时拨付,缩短医疗机构垫支周期,减轻医疗机构垫资压力。(记者 王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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